本script為載入jquery核心使用,不影響頁面資訊瀏覽
:::* 瀏覽位置:首頁 > 福利政策
  • 字級選擇
  • 大
  • 中
  • 小

福利政策


臺北市104年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 發佈日期:2017-06-02
  • 照片說明文字一、辦理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原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逾108年7月10日前仍未申請換發者,原身心障礙手冊自108年7月11日失效且將註銷身心障礙資格。
    二、辦理期程:
    (1)身心障礙者須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申請換證。
    (2)本局將分批以公文提醒身心障礙者辦理換證,為縮短等候時程,可參考本局建議換證時程辦理換證,如不便於建議換證時程內辦理,亦請務必於108年7月10日前自行申請換發,以維權益。
    (3)本局建議換證時程如下:

    換證對象 建議換證期程
    民國70年以後出生者 104年8-12月
    民國58年至69年出生者 105年1-6月
    民國50年至57年出生者 105年7-12月
    民國44年至49年出生者 106年1-6月
    民國38年至43年出生者 106年7-12月
    民國37年以前出生者 107年1月-108年7月10日"

    三、辦理方式:
    身心障礙者可自由選擇以「直接換發」或「重新鑑定」任一方式辦理換證。
    (1)直接換發:如自覺身心障礙狀況無改變者,可採直接換發方式換證。新證明之障別、等級與原手冊一致,證明效期5年。
    (2)重新鑑定:如自覺障礙狀況已有改變,有意願重新鑑定且於指定鑑定醫院有就醫紀錄,可採重新鑑定方式換證。新證明之障別、等級、效期依最新鑑定結果核發,較符合身障者現況。

    四、作業時間:
    (1)直接換發:如於建議換證時程內親至區公所臨櫃申請換證,可當天領證;如於非建議換證時程申請換證,約19個工作天可通知領證。
    (2)重新鑑定:如採重新鑑定方式辦理換證,則依現行鑑定流程辦理及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於鑑定醫院完成鑑定報告後約35個工作天可通知領證。
    服務對象:設籍本市,且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身心障礙手冊中「重新鑑定日期」欄位為「空白」或註記「99912」、「永久有效」)。
    應備文件:備妥以下文件,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親至或郵寄予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申請換證(郵寄者之申請日以郵戳日期為憑):
    1.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2.換證意願書
    3.申請人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未滿14歲未領請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5.申請人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2張
    6.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7. 如委託他人申請,須檢附委託書、受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8.如欲採到宅鑑定方式辦理重新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有以下任一狀況之診斷證明書: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洽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
    想瞭解更多身障福利服務內容….可至社會局網站瀏覽:http://www.dosw.taipei.gov.tw(左側)身心障礙者服務
    或電洽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1999轉分機:1617,6964,1615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02)2759-7728,(02)2759-7728,(02)2720-7157,(02)2720-7158,(02)2723-8980
    傳 真:(02)2720-9229
    洽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00, (8:00-9:00,17:00—18:00採彈性上班)

    PS.小叮聆:換證後有效期限僅五年,所以,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除非有需要即時換證,否則只要記得在最後期限108年7月10日內完成就可!
  • 推上Facebook 推上twitter 推上噗浪

*回上一頁 *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