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為載入jquery核心使用,不影響頁面資訊瀏覽
:::* 瀏覽位置:首頁 > 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台北市聽障者聲暉協會組織章程 (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七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

  • 照片說明文字

     

    台北市聽障者聲暉協會組織章程
    八十一年三月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八十五年五月十九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八十九年七月二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七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聽障者聲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 三 條:本會以服務和協助聽障者及家屬為宗旨。
    *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推動聽障教育回歸主流。
    二、呼籲社會對聽障者之認識與輔助。
    三、協助政府推展聽障者及其家庭各項福利服務措施。
    四、促進國內外有關機構相互交流,及結合社會熱心人士力量,推動聽障者之無障礙生活環境。
    五、開發聽障者職訓類別,促進聽障者就業機會。
    六、經營舊衣收集再利用,並由聽障者實際從事,以促進聽障者之工作能力及提供工作機會。
    第二章                
    *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個人(正式)會員之積極資格條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凡設籍、居住或工作於臺北市,年齡滿二十歲以上者,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居住或工作於臺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者,有行為能力,並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一次繳納一萬元以上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九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限於六月前預告。
    *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中至少保留一席予聽障會員(會員代表)。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選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持。
    *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八人、顧問三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革。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革,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卅一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   第卅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三)贊助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年繳新台幣壹仟元。
    (二)團體會員年繳新台幣貳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八、本會員連續二年不繳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第卅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回上一頁 *到最上面